壓力容器除了單獨引進和出口外,還多以配套設備在進出口貿易中出現。因此,在簽約和技術談判時,應根據我國的有關法規,對壓力容器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提出明確要求,以確保貨物質量和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壓力容器的檢驗標準有哪些呢?小編就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
實施進出口壓力容器檢驗的依據是《商檢法》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壓力容器的檢驗是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壓力容器結構的合理性,受壓元件強度、制造和安裝質量的優劣,內外部存在的缺陷以及安全附件的準確、可靠程度進行全面檢驗,作出鑒定性的結論。進出口壓力容器檢驗涉及的標準很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具體的技術性規定:與壓力容器檢驗有關的技術性標準較多。這類標準包括:材料標準、材料試驗標準、材料驗收標準、零部件標準、產品標準、工藝標準、工藝質量檢測標準等。粗略統計,我國約有20余個。這些標準是產品質量特性的一系列技術參數和標準明確化的,為特定性的技術文件,它是衡量產品質量的尺度。
在我國這類標準,有國標(GB)、行標(JBYB)等以及企業標準。
2.合同規定的標準:鑒于壓力容器的特殊性,我國政府規定:進出口壓力容器的質量,特別是安全性能,不能低于我國現行標準的規定。因此,簽約雙方在進行技術談判和簽約時,對于低于我國標準內容予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我國標準而無法使用。
3.法規性的規定:這類檢驗標準是國家頒布的,具有強制性的,是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運行和管理上必須遵守的規定、規程或規范。這種法規性的規定,是壓力容器檢驗的重要依據。在我國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的設計規定》以及《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等。無論是進口的還是出口的容器,若某項內容不符合這類規定,該壓力容器就不能使用。
目前,列入檢驗檢疫法定檢驗商品的進出口壓力容器的具體品種為:工作壓力0.1Mpa的各種貯運容器、反應容器、換熱容器和分離容器,總計四類58種。此外,對于糟車和氣瓶另有規定,關于這兩類商品的情況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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